山东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东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The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ce Refractories Industry(缩写:ASR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涉及耐火材料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淄博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和专家、学者、专业工作者,研究和探讨行业科技发展方向,总结交流和推广国内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收集、传递经济信息,促进经济技术协作与联合,开展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提高行业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实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4、举办专业培训班,学术专题讲座,积极为企业培训专门人材,提高企业素质。
5、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6、参与制订,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7、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8、主动参与对外贸易争议的处理,积极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9、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省内耐火原材料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隶属关系,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可吸收本行业有管理专长的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同志作为协会的顾问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为团体会员代表,负责与协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2、关心协会工作,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经济技术信息,管理经验总结等。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5、保守协会的秘密,维护协会的团结。
6、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给予停发资料,保留会藉一年的处理,连续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7、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8、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9、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协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驻会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由所在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相应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代表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会员单位赞助和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捐助;
3、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政府的资助;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十 月三十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